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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中院成功调解处理一例知识产权类案件 被告当庭支付

 2020/04/27/ 14:39 来源: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讯 在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处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经过庭前、庭中的多次沟通释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该案的成功处理,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了其商标信誉。同时,提高了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成效,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该案原告诉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以管理运营连锁加盟体系、生产销售休闲卤制食品为主,为国内休闲卤制食品连锁企业知名品牌。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被告朱某、马某未经原告合法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 商标。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商标法》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实际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自立案后,白银中院便开展了诉前调解工作,但被告朱某坚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朱某依然坚称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而被告马某则认为会宁县绝味鸭脖有很多家,其不知使用绝味鸭脖的商标会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且无能力进行赔偿。同时,朱某、马某均答辩认为他们的店现均已注销,故不存在侵权行为。

  为节约审判资源,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该案的审判员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再次开展调解工作,对该案所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向当事人耐心进行释明:两店虽均已注销,但原告进行侵权行为公证时,两店在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上擅自突出使用“绝味”字样和 商标,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构成侵权,注销时亦仅是侵权行为停止;又因两店均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原告可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情并不必然导致不承担责任等。

  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当事人对案涉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了充分认识。考略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议庭针对赔偿金额的问题提出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意见。经双方仔细考虑后,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被告朱某就赔偿金额向原告进行了当庭支付。至此案件高效结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于燕、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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