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 3月6日,靖远县检察院积极响应省市县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对办理的一起企业实际经营人和经理等2名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为该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靖远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从内蒙古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钢坯,煤业公司指派员工邢某某负责运输业务。后邢某某以对方公司运输车辆紧张为由向其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甲汇报短途运输业务需由本公司自行承担。邢某甲同意并让邢某某全权负责该业务。后邢某某与乌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商议后,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煤业公司以运输费的名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物流公司6134089.08余元,物流公司收款后,张某某扣除7万元,将剩余款项回流转入邢某某账户。期间,煤业公司还通过私人账户给张某某提供的私人账户支付23万元。物流公司给煤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6张,税额合计607882.8元。邢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予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事后张某某非法获利18万元人民币,邢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煤业公司已全额补交了税款。
该院审查认为煤业公司员工邢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货物运输费的情况下,通过与张某某协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开票费用,邢某某、张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因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邢某甲及经理华某某指使邢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抵扣业务,邢某甲、华某某对公司运营疏于管理,资金往来审核不严,安排邢某某全权处理,导致邢某某自导自演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并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管理失误。因此对邢某甲、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院认为在当前全国上下全力开展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白银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保障非公经济合法权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精神,保障全县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与全省全市同步复工复产,煤业公司作为该县重点企业,应该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承办检察官提示:一是复产复工时制定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内部防控管理,保障员工健康安全,保障生产有序进行;二是重视法律风险,以案为戒,加强企业制度管理,守法经营,避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苏艳红 林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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