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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损失15.48万元,会宁公安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2023/12/15/ 09:50 来源:每日甘肃网

  今年以来,会宁县公安局以“三抓三促”行动为牵引,以主动创稳行动和“铸忠诚警魂”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持续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目标,扎实开展严厉打击“盗抢骗”多发性侵财类案件和涉企违法犯罪活动,以强有力的举措切实守好人民群众钱袋子。近日,会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合同诈骗案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为受害人挽回损失15.48万元。

  12月5日,会宁某汽车有限公司法人佐某来经侦大队报警,称其与青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黄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交付了15.48万元的购车款,黄某收取钱款后不履行合同并失去联系,请求查处。

  接到报警后,经侦大队民警详细了解了受害人佐某购车及支付情况,并于当日受理该案。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曾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今年10月,黄某得知佐某的公司欲购买一辆三菱牌 SUV 越野车,因自身经济拮据,便产生了诈骗佐某钱财的想法。黄某虚构青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谎称该公司能以优惠价格出售该车,并从网上下载了车架号以及车身照片发给佐某骗取佐某信任后,又从网上下载了一份《订购协议书》,以虚构的青海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佐某签订了购车合同。黄某在收取佐某支付的15.48万元购车钱款后,担心自己诈骗的事情暴露,便将用于诈骗佐某的微信及收取车款的银行卡注销,后失去联系。

  办案民警经过研判,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藏匿地点,于12月12日远赴青海西宁将其抓获归案,并追回现金15.48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已被会宁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作案手段

  1.“李鬼”充当“李逵”。犯罪分子以伪造的身份、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以虚构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就溜之大吉。

  2.“循循善诱”模式。犯罪分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前期向对方交付小额定金、小部分货款获取信任,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取得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失联。

  3.“画饼充饥”套路。犯罪分子充当中介或掮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张声势,虚构事实或其他合同骗取第三方签订合同,获得第三方财物或款项后消失。

  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1.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2.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诱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

  3.合同签订双方在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免被骗后公安机关能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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