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检察官,检察院真是给老百姓办实事呀。”现场拿到劳务工资的农民工激动地说。
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农民工申请支持起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讨薪资8900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农民工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长期无着落,遂四处打问维权办法,在获悉可以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李某某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支持其向靖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第二检察部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厘清法律关系,详细询问情况,全面了解诉求,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
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及时联系到白银某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某某,并在白银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诉前协商调解。经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向种某某讲事实、讲法律依据,希望他能尽快将拖欠工资给付李某某,也希望双方能够互让互谅。在充分做好释法说理的情况下,种某某当场对所欠劳务工资进行了确认,最终促成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既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又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为农民工快速有效讨回薪资贡献了检察力量,将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起诉前。最后,在承办检察官的调解下,白银某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某某当场将李某某的劳动报酬给付完毕。
依托此次案件的办理,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能动履职,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从实际解决农民工的法律诉求出发,积极与案件相关当事人沟通促进案件的完美解决,维护特殊群体自身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机关、社会、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行职能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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