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男子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中泉路东段逆行时,被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对其进行违法行为纠正的同时,告诫刘某车辆载货太多且未打防护栏逆向行驶,货物容易掉落造成行人不安全及其他车辆正常通行,随即对其依法作出处罚。在等待其签字时,刘某告诉交警自己天天这样行驶,希望可以网开一面并拒绝在处罚决定文书上签字,随即不听民警劝告自行驾车离开执法现场到某物流公司院内。
随后,执勤民警在该物流公司院内多次要求刘某在处罚单上签字接受处罚,刘某某仍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口出狂言且多次使用过激的语言辱骂交警,对多次警告完全不予理会,并采取挥拳殴打,蹬踹交警等暴力行为,致使两名执勤交警脸部、手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在此过程中,执勤交警始终保持克制,依法、文明、理性执法。在执勤民警采取强制传唤时,刘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准备攻击在场民警,并威胁交警,扬言弄死执勤交警。最终刘某在丢弃钢管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景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警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袭警行为挑战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威胁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对袭警等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请广大群众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的工作,切勿因一时“脑热”,令自己追悔莫及!(王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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