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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名誉权申请监督案件

 2021/11/08/ 18:14 来源: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讯 近日,靖远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一起名誉权申请监督案件过程中,通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多次心理疏导,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做到结案了事。

  李某与王某是亲家关系,双方的子女因家庭矛盾刚离婚不久,王某试图与李某商议子女婚姻彩礼问题。2020年7月18日晚上八点,王某来到李某经营的商店门口,在此过程中,王某说了李某两句后离开。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对自身名誉权造成侵害,将李某起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靖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靖远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靖远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多次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调阅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调查核实了有关情况。经审查后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的行为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故意,并没有使其名誉受到侵害,也没有使申请人的社会评价予以降低。在申请监督期间,李某也未能提供其名誉受到严重侵害,社会评价予以降低的有效证据。其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

  但是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的心结还未完全打开,于是多次面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双方当事人展开释法说理。“张检察官,我考虑了几天,决定接受你的建议,那个事情就让它过去吧,到此为止……”李某这样说到,同时他还要撤回监督申请。王某也表态不再为以前的事情而纠结,放下过往。最终,双方当事人表示将开始新的美好生活。

  “法”与“情”相融,“理”与“利”相济。靖远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带着深厚的群众情、赤诚的检察心,面对复杂的案件不是简单的法条说教,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履职尽责的同时着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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