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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检察院首次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获法院支持

 2023/03/13/ 11:11 来源:每日甘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权的依据。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近日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了一次抚养权确认及抚养费纠纷案件,获法院支持。李某是平川区人,2013年与靖远县五合镇村民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并同居,后再高某家中举办了婚礼,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二人同居后与2014年1月4日生育一女孩,由于高某生性贪玩,对这桩婚姻不太满意,经常借故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孩子出生未满一月,李某和高因琐事吵架李某被赶出家门,至今带着孩子寄宿在娘家。李某单独抚养孩子八年期间,高某未尽抚养义务,也没有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办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向院领导做了汇报,进一步深入李某所在村社详细了解情况后,启动了靖远县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办案机制。为李某进行法律方面的帮助,多次主动联系律师,全程参与了案件的起诉、立案、庭审等全过程。

  最后法院依法判处: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高某有探视孩子的权。高某每月承担孩子未成年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抚养费每月900元,并对孩子之前的抚养费每月按400元计算,合计42000元,与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上述案件中李某和高某虽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所拥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拥有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承担抚养等义务。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检察机关支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可以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杨志荣 王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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