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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要求还款 景泰县法院不予支持

 2020/12/16/ 10:58 来源:

  每日甘肃网讯 日前,景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原告仅以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2015年3月24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打款27万元。2020年11月17日,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偿还借款27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也就是说,该案中原告刘某仅有27万元的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借款的短信或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同时,该案被告李某则在法庭上陈述,涉案的27万元款项是刘某及其丈夫孙某向其偿还的借款。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理由及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27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属于出借款项还是偿还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据此,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权利人,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

  最终,法院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该案宣判后,原告刘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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