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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死亡 共同饮酒者难逃赔偿责任

 2020/10/15/ 15:29 来源:每日甘肃网

  每日甘肃网讯 2020年5月12日下午,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八道泉村村民段克某与朋友王新某、妙鸿某、王宝某、王铁某、朱正某、王树某、马保某、毛慧某、闫沛某先后在县城的酒吧和KTV饮酒,后于深夜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再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在路边的树上致死。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妻子、父母作为原告将王新某、妙鸿某、王宝某、王铁某、朱正某、王树某、马保某、毛慧某、闫沛某起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九名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2230元的20%即18044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亲属段克某作为该酒局的组织者与参与者,明知酒后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在醉酒后超速驾驶车辆导致其本人死亡,对此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大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段克明应承担88%的责任,即793962元(902230元×88%);被告王新某、妙鸿某、王宝某、王铁某、朱正某、毛慧某、闫沛某等七人作为共同参与者,在KTV与段克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均未对段克明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通知亲属及护送的义务,导致段克明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回家途中身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12%较为合适,共同应向五原告赔偿108268元(902230元×12%)。七名被告仍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妙鸿某、王新某各自应赔偿25000元,被告王宝某、王铁某、朱正某应分别赔偿15000元,被告毛慧某、闫沛某各自应赔偿6634元;被告王树某、马保某与段克某在酒吧共同饮酒,对段克明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参与者,根据公平原则,应各自向原告补偿5000元。

  在现实生活中,因聚餐饮酒导致出现意外死亡与伤残的案例屡见不鲜,聚餐饮酒有一定的风险。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与参加者,不仅应对参加酒局的所有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在参加者饮酒过量后,还有劝阻及通知亲属的义务,在参加者酒醉后没有辨别能力和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还应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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