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 4月15日,平川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织3名人民监督员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江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进行监督评议。会议由该院党组成员、第三检察部负责人雷天军主持,邀请平川区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此次评议。
评议会上,3名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对基本案情的介绍、拟作不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情况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充分的讨论,3名人民监督员针对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发表监督意见,陈述观点。与会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江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案件承办人作出拟不起诉的意见。同时,建议案件承办人做好教育训诫工作,加强法治教育,让江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要真正悔罪,做到心中有法,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此次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评议会,是平川区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案件,进一步转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观念,确保了执法办案的客观公正,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人权,节约了司法资源,优化了检务公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崔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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