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 被告人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但其却不思悔改,又于2019年犯盗窃罪被平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月,被告人师某某在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煤海路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家无人,师某某趁机进入,盗窃院内一台电焊机及一盘电缆线。师某某将电焊机和电缆线藏在院子旁的一煤场内,并用篷布遮盖。后师某某雇车将电焊机和电缆线拉至他人经营的店内,以470元的价格销赃。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师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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